[临时报告]红点影视:补充法律意见书2发表时间:2019-05-24 19:30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根据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 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已出具了《上海汉盛律 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2019HS 意第 023 号,以下简称为《法律意见》)、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019HS 意第 023-1 号,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一)》)。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 于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 馈意见二》”)所涉问题,对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补充法律意见(二)》(2019HS 意字第 023-2 号,以下简称为“本补充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 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在本补充法 律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 见(一)》中使用的简称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后,出具补充意见 详细补充意见见附件。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2019年2月25日 |